员工起诉追讨虚拟货币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是一种主要依托于网络利用数字技术来进行交易和流通的非实物货币形式,比如大家听过的比特币就是虚拟货币的一种,但用虚拟货币来支付员工工资是被允许的吗?
周某与深圳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担任高级工程师,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这家公司认为周某的个人技能不符合公司要求便提前30日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月后,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标准与周某结算了工资并向其支付了一笔“解雇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周某与公司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0元,除上述合同约定的工资外,周某认为另有价值25000元的虚拟货币工资没有足额发放。
周某对于公司的做法很不满便试图和公司进行协商,在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周某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让周某不服,于是他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45000元的月薪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原告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000元,对虚拟货币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显而易见,在我们国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是非法金融活动,用虚拟货币发放工资引发的一些纠纷很难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和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本案中,周某虽然主张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还另有25000元以数字货币泰达币的形式支付,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同意在劳动合同约定的20000元工资标准之外,额外向其发放工资,且泰达币并非我国的法定货币,其代替我国法定货币在工资发放领域流通也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法院对周某关于其公司以虚拟货币形式向其额外发放每月25000元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中,这家公司认为周某的个人技能不符合公司要求,单方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解除原因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公司已支付给周某10000元“解雇补偿金”外,公司还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000元。
以虚拟货币给你支付工资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和你进行工资方面的相关约定时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的构成,你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明确约定并支付工资,否则将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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